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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十八条

婚姻法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情形,具体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各自拥有的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是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因此属于受伤方的个人财产。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了某些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那一方的个人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指的是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明显个人性质的物品,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明确列出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情形。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一些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关的情形:

1.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 :在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3.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 :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 :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6.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归属,确保各自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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