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每污染当量4.8元。
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每污染当量5.6元。
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执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增加。
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